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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17

近期我所王岩主任律师和汤晔律师一起作为上海某贸易公司的代理律师,成功地为委托人打赢了一场漂亮的官司,因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荣幸地做为经典案例被“上海高院”公众号进行报导推广。。。。。。

 

 

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这次法院为何不支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和经营风险的承担者,享有查阅公司经营文件和财务文件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为保障股东的财产权和成员权而设定,是公司股东固有的、基础性的一项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毫无限制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未支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上海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活性炭、机电设备及配件、劳防用品等。孙某是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0%2019年至2023年期间,苏州某炭素有限公司多次授权上海某贸易公司成为其代理商,从事相关品牌活性炭及其技术的销售推广工作。上述活性炭的代理销售是上海某贸易公司经营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业务。

20221月,孙某的丈夫及哥哥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某环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等。2022年至2023年,苏州某炭素公司亦授权上海某环保公司从事相关品牌活性炭和再生服务的销售工作。

20226月,孙某向上海某贸易公司发送《通知函》,要求查阅20195月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上海某贸易公司拒绝孙某的查阅请求,孙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上海某贸易公司完整提供自2019529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以供查阅。

诉辩意见

审理中,原告孙某认为,上海某贸易公司已连续两年未向股东进行分红,亦未向股东提供任何财务报表,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其有权申请查询。

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辩称:

第一,其曾向孙某提供过20223月以前的财务报表,并未侵害股东知情权。

第二,孙某丈夫与孙某哥哥共同设立的上海某环保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某品牌活性炭代理销售业务,两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孙某亦为上海某环保公司的监事。因此,孙某要求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原告孙某曾获取过20223月以前的财务报表并不影响其再次要求查阅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对原告孙某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孙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本案的关键即为原告孙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首先,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与上海某环保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再次,上海某环保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均为原告孙某本人或者家属、近亲属。最后,上海某环保公司于20221月成立,在20222月即与被告上海某贸易公司同时成为苏州某炭素公司的代理商,存在商业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孙某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孙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的请求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88495821455213093/